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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辩护词 | 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最终控方撤诉
来源:中国宪政网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8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辩私享会按】3月18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在“东卫大讲堂”授课,授课题目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方式》。陈瑞华老师在谈到对抗型辩护时,指出对抗型辩护要把握好分寸,法律人要懂得政治问题法律化、社会问题专业化、复杂问题技术化,并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平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为例,指出何辉新律师的辩护词是一篇非常优秀的辩护词。刑辩私享会特转载此篇辩护词,与各位同仁分享。

陈平福,55岁,原是一家国有企业子弟学校的教师,企业破产后,在兰州街头靠拉小提琴卖艺为生。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布和转载文章批评有关部门,20126月被警方监视居住,8月,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提起公诉。

20121214日,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收到法院裁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陈平福重获自由。

 

辩护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平福之委托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之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陈平福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陈平福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复制(拍照)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本人将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特别声明:以下辩护意见只是根据本案事实,提出法律上的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不代表辩护律师的政治主张。辩护律师的发言,无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之目的、动机、故意,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

辩护人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完全不能成立。辩护人完全不能同意对陈平福的罪名指控,该指控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陈平福是无罪的,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宣告无罪。

七十九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七十九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陈平福身上。

今天,七十九年后的辩护人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陈平福有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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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常识辩

1. 国家政权决不会通过言论煽动,进而被颠覆;陈平福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国家政权,从母语来看,有国家和政权两个并列词构成。

国家

国家是什么?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而且国家理论始终处于发展之中。我们的国家有五千多年的历史,期间历经多次改朝换代,江山易主,外国人都把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地域称为“中国”,英文名叫“china”。辩护人认为,国家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主权组成。通过言论,如何煽动颠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政权

政权是什么?政权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政体的统治体制,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在中国民国时期,统治权属于中国国民党,所以称为“党国”。在当下,根据《宪法》,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的国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政权

基于以上,国家和政权是分开的,合并起来,国家政权就是由一定领域(领土、领空、领海)、人民、军队、国家机构、主权组成的混合物。因此说要通过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混合物,无异是痴人做梦,绝无可能。

国家政权从政府、政治和外交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归属和行使。根据当下中国《宪法》之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政权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是这个道理,这叫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逻辑自我证成。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这就是通过选票的方式。按照宪法之规定和外交部对外所称,中国是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都是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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